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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对外贸易结构布局、促进对外投资合作、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及《厦门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厦财企〔201564号),结合当前我市外经贸重点工作任务,现将2017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通知如下:

一、支持项目及标准

1. 支持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10-6500万美元之间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境外参展补助标准:按照参展成本对境外展会国别和地区分为A类(欧洲、美加、日韩、澳新、南美)和B类(其他国家和地区)。A类国别和地区每个展会定额扶持3万元,参展人员费用定额补助1万元;B类国别和地区每个展会扶持2万元,参展人员费用定额补助0.5万元,港澳展参展人员费用补助定额0.2万元。

支持巩固传统市场,开拓新兴市场。对我市传统出口市场(含欧美日、东盟十国等37个国家和地区)及11个重点新兴市场(详见附件)加大境外参展扶持力度,对每个企业每个展会补助展位不超过2个,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2人。

鼓励参加我市境外重点展会。对于2017年我市重点境外展会(展会目录另行发布)且我市参展企业达10家以上的,展位费定额补助标准上浮10%。非目录展会达到我市参展企业10家以上的标准,可由组展机构申请增补为目录展会,并相应提高补助标准。

2)支持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对企业取得ISO9000ISO14000系列认证、职业安全认证、卫生认证、食品安全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给予5000元补助。

3)支持企业产品认证。对企业取得CEULCUL)、FDAGSFCCE-MARK产品认证发生的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给予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万元。

4)支持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对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开发费用给予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万元。

5)对企业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费用给予5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万元。购买境外品牌(注册商标)使用权的,按购买当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扶持,此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6)企业运用主要B2BB2C电子商务平台(具体目录另行通知)进行推介推广的,单个平台定额补助1万元。

7支持运用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业务模式开拓国际市场,对海外仓租金按实际支出金额给予50%的补助,此项补助最高5万元。

(8) 支持企业参加(入驻)境外商品城、展示中心等场所长期租赁场地展示和销售产品,对场地租金按50%的标准予以补助,此项补助封顶10万元。

以上项目单个支出金额须达1万元,单家企业(1-8)补助资金合计不超过20万元。2017年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当年度进出口额不得为0;服务贸易企业参展的,不受上述出口额条件限制,但须向市商务局申请身份认定。

2.支持我市境外专项推广活动

支持企业参加我市举办的厦门精品展或厦门品牌展。

1展位费、人员费用按第1项中展会举办地展位标准补助,但不限展位数,2个展位(含)以下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2人,2个展位以上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4人;

2)展品运费补助:展品运费及回运费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补助。

3)承办单位公共费用补助。专项推广活动所发生的各项公共支出,包括公共区域租金、公共布展费、公共宣传费及承办费用由市财政扶持,30个展位(含)以上的公共费用补助不超过30万元,50个展位(含)以上的公共费用补助不超过40万元,80个展位(含)以上的公共费用补助不超过50万元,100个展位(含)以上的公共费用补助不超过60万元。承办单位确定以及承办费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办理(实施方案详见附件2)。

4)采购商信息及资信调查费用

支持组展机构购买厦门精品展(厦门品牌展)行业主要采购商信息供参展企业查询,并支持每家参展企业最多调查5家采购商资信情况。对由组展机构统一购买的采购商信息及资信调查费由市财政全额支持。

3.支持本市组展机构提升境外展会代理资格

对于获得境外展会总代理和一级代理资格的本市组展机构给予奖励。其中,对于主办境外展会、获得境外展会总代理和独家代理资格,且组织本市企业参加该展会达到10家(含)以上的本市组展机构,奖励5万元;20家(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30家(含)以上的,奖励15万元。对于获得境外展会一级代理资格,且组织本市企业参加该展会达到10家(含)以上的本市组展机构,奖励3万元;20家(含)以上的,奖励6万元;30家(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单家企业参展面积不得低于9平方米。

4.支持设立海外投资贸易服务联络点

依托我市外侨、友城及驻外经商处、驻外金融机构、贸易机构、境外企业等资源,争取增设1-2个投资贸易服务联络点,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服务我市双向投资及企业开拓海外市场。

二、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已开展相关业务;

4.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按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二)市商务局根据各项目开展情况适时以适当方式组织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提交申报材料。市商务局对项目进行审核或组织评审,市财政局对审核合格的项目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拨付资金。

三、其他要求

(一)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和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附件:1.传统出口市场及重点新兴市场

2.厦门精品展(品牌展)实施方案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2月2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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